起重吊具钢丝绳报废标准

起重吊具钢丝报废标准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超过总丝数的10%,应予以报废。

b.当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酸溶液、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规定的断丝数相应减少一半。

c.如果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丝聚集在小于 6d 的长度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的数值较小,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d.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绳股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e.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绳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少时,钢丝绳应报废。

f.钢丝绳的弹性显著减少,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容易弯曲和直径减少,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应立即报废。

g.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应报废;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也应报废。

h.当钢丝绳表面因腐蚀而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应报废。

i.当确认钢丝绳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j.确认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严重的钢丝挤出、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小、严重的扭结、严重的被压扁、严重的波形等上述变形情况之一时,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k.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损坏的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l.钢丝绳出现打死结情况时应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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