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执行与可操作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障安全,法律设立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安全责任体系。在完善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三项基本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可追溯制度,即明确“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要建立设备信息档案;二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即“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三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即“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以上从制度上保证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陷阱”对民众生命和财产的侵害,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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